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武汉祺霖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通知公告>关于开展首批武汉市创新型企业及第三批武汉市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作者:时间:2020-01-02
各区科技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和创新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为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鼓励大中型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国家创新中心建设,我局拟在前期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试点的基础上,认定首批武汉市创新型企业及第三批武汉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标准(一)创新型企业1、在武汉地区注册,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含)的内资或内资控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均高于3%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比例在60%以上。3、企业在本省同行业中优势地位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长率20%以上,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中占有绝对优势。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5、已被认定为武汉市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省创新型企业自动入选武汉市创新型企业。(二)创新型试点企业1、在武汉地区注册,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以上、5亿以内的内资或内资控股的企业。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3、最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最近三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在20%以上。4、最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5、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6、企业家有创新愿望和动力,企业管理水平较高,诚信好。二、认定程序(一)各区科技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经发局、武汉经济开发区经发局按照认定资格条件,组织推荐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创新型企业及创新型试点企业。(二)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照条件进行评审。(三)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授予武汉市创新型企业或武汉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称号。三、支持和激励政策(一)优先推荐市创新型企业申报国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二)优先对创新型(试点)企业的研发投入进行补贴。(三)优先支持创新型(试点)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重点支持联盟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四)优先支持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市级科技项目,重点推荐企业参与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获得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称号的,市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五)优先推荐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和企业重点实验室。凡被批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从市财政科技经费中给予一定奖励。(六)加大对创新型(试点)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创新型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七)建立创新型(试点)企业联系制度,市科技局局领导和有关处室加强与创新型企业的对口联系,实行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创新型企业在创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八)组织创新型企业开展相关培训。帮助企业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中推广应用创新方法;推动企业实施自主品牌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塑造知名品牌。四、其他事项武汉市创新型企业称号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创新型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各申报单位请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武汉市创新型企业申报表》或《武汉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表》、相关资料一式五份及申报材料电子版报武汉市科技局对口处室。法规处联系人:郑雪 65692134高新处联系人:陈健 65692150农村处联系人:周肖荣 65692153社发处联系人:黄俊 65692162电子邮箱:kjjfgc@163.com附件:1.武汉市创新型企业申报表 2.武汉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 3.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汇总表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