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预算申报
当前位置: 武汉祺霖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省预算申报>湖北省固投项目申报绿化工程灌溉设施配置要求
来源:作者:时间:2026-05-14
一、总则
(一)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绿化工程灌溉设施的配置与管理,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绿化植物的健康生长,推动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要求。
(二)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绿化工程灌溉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
(三)基本原则
- 节水优先原则:以节约用水为核心,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灌溉技术和设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水资源浪费。
- 因地制宜原则:根据项目所在地的气候条件、土壤类型、植物品种等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灌溉方式和设施。
- 生态环保原则:灌溉设施的配置应符合生态环保要求,避免对土壤、水体和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 经济实用原则:在满足灌溉需求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建设成本和运行费用,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灌溉设施规划与设计
(一)灌溉水源规划
- 水源选择:应优先选择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其次选择地表水、地下水等常规水源。鼓励采用集雨设施收集雨水用于绿化灌溉。
- 水源保障:灌溉水源的水量、水质应满足绿化植物的生长需求。对于采用非常规水源的,应进行水质处理,确保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等相关标准。
- 水源保护: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灌溉水源,防止水源受到污染。在水源地周边设置防护设施,禁止在水源地范围内进行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二)灌溉方式选择
- 喷灌:适用于大面积的草坪、花卉等低矮植物。喷灌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均匀度和雾化效果,避免产生地面径流和积水。
- 微灌:包括滴灌、微喷灌、涌泉灌等,适用于树木、灌木等高大植物以及地形复杂的区域。微灌系统应根据植物的需水特性和土壤条件,合理布置灌水器,确保水分均匀分布。
- 地面灌溉:适用于地形平坦、土壤透水性较好的区域。地面灌溉应采用畦灌、沟灌等节水型灌溉方式,控制灌溉水量和灌溉时间,避免浪费水资源。
(三)灌溉系统设计
- 设计参数确定:根据植物的需水量、土壤持水量、灌溉水源的水量和水质等因素,确定灌溉系统的设计参数,如灌溉定额、灌溉周期、灌水时间等。
- 管道系统设计:管道系统应根据灌溉面积、灌溉方式和地形条件等进行合理布置。管道的材质应具有耐腐蚀、耐压、耐老化等性能,确保管道系统的安全运行。
- 灌水器选择:灌水器的选择应根据植物的品种、生长阶段和土壤条件等因素进行确定。灌水器的流量、射程、均匀度等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 控制系统设计:灌溉系统应配备自动控制系统,实现灌溉的自动化控制。自动控制系统应具有定时灌溉、定量灌溉、气象参数监测等功能,根据土壤湿度、气象条件等自动调整灌溉水量和灌溉时间。

三、灌溉设施施工与验收
(一)施工要求
- 施工单位资质: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具备丰富的灌溉设施施工经验。
- 施工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对管道系统、灌水器、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位应进行重点检查和验收。
- 材料设备质量:灌溉设施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二)验收要求
- 验收程序:灌溉设施施工完成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分为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抽检和建设单位验收三个阶段。
- 验收内容:验收内容包括灌溉系统的管道布置、灌水器安装、控制系统运行、灌溉效果等方面。应检查灌溉系统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能够正常运行。
- 验收标准:验收应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等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应出具验收报告。
四、灌溉设施运行与管理
(一)运行管理要求
- 管理制度建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灌溉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灌溉设施的正常运行。
- 日常维护保养:定期对灌溉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包括管道清洗、灌水器疏通、控制系统检查等。及时发现和处理灌溉设施存在的问题,确保灌溉系统的正常运行。
- 灌溉水量控制:根据植物的需水特性和土壤湿度情况,合理控制灌溉水量和灌溉时间。避免过度灌溉和水资源浪费。
- 水质监测:定期对灌溉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绿化植物的生长需求。对于采用非常规水源的,应增加水质监测频率。

(二)节水管理措施
- 推广节水技术: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灌溉技术和设备,如精准灌溉、智能灌溉等,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 雨水收集利用:建设集雨设施,收集雨水用于绿化灌溉。集雨设施的规模应根据项目所在地的降雨量和绿化面积等因素进行确定。
- 再生水利用:鼓励将经过处理的再生水用于绿化灌溉。再生水的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等相关标准。
- 土壤改良:通过改良土壤结构,增加土壤的保水能力,减少灌溉水量。可采用施有机肥、覆盖保墒等措施。

五、监督与管理
(一)监督管理职责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绿化工程灌溉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 水利部门:负责对灌溉水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灌溉水源的水量和水质符合要求。
-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灌溉设施的运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督管理,防止对土壤、水体和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二)监督检查方式
- 日常巡查:定期对绿化工程灌溉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 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灌溉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 投诉举报处理:受理群众对绿化工程灌溉设施运行管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三)法律责任
- 违反本要求的行为:对于违反本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造成水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行为:对于造成水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一)解释权
本要求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实施时间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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