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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来源: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作者:时间:2020-01-08
各区、经开区科技(经发)局,各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精神,按照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 长: 杨新年 武汉市科技局局长 副组长: 张灼 武汉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任和武汉市国税局总会计师     李光明 武汉市地税局巡视员     孙明安 武汉市科技局副局长成 员:董丹红 武汉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马怀军武汉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处长严少平 武汉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处长 张莉武汉市地税局税政二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的日常工作。成员如下:主 任:孙明安  武汉市科技局副局长(兼)副主任: 董丹红 武汉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张莉 武汉市地税局税政二处副处长 孟汉华 武汉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副处长 孟强 武汉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副处长联络员: 黄继武汉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 寿厉冰武汉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 吴洁蕙 武汉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叶旭民 武汉市地税局税政二处附件: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和议事规则武汉市科技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国税局武汉市地税局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和议事规则第一条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武汉市科技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国税局和武汉市地税局是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第二条领导小组的组长和副组长由成员单位的有关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第三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武汉市科技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国税局和武汉市地税局相关职能处室组成。办公室设在武汉市科技局,由办公室一个窗口对外,采取集中受理,定期办理的方式处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日常工作。第四条根据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东湖高新区负责本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工作,初审结果直接上报省认定管理委员会,同时抄送市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武汉经发区负责本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预审工作,并将预审结果上报市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报省认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五条领导小组在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 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武汉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督查;2. 负责各区、武汉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初审结果审定并上报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委员会;3. 负责各区、武汉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复核以及更名申请的审核并上报省认定管理委员会;4.负责协调、解决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5.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上报省认定管理委员会。第六条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 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2. 负责各区、武汉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初审结果审核,并向市领导小组汇报;3. 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复核和更名申请审查,并向市领导小组汇报;4. 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统计汇总工作;5. 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宣传培训、监督检查、委托中介机构、专家评审以及工作调研等相关工作;6. 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宜。第七条办公室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征求有关具体议题,拟定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第八条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也可根据需要,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议临时召开会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成员单位相关职能处室召开专题会议。第九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分工合作机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技术方面的审核由科技部门为主,财务方面的审核由财政和税务部门为主。第十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须共同遵守本规则,如有重大修改事宜,须经各成员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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