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武汉祺霖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通知公告>关于印发《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现将武汉市科学技术局、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武汉市财政局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武发[2006]13号)的精神,建立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规范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科技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会同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和武汉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经过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 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经认定的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购买,以引导全社会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
第三条 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武汉市地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主导制定技术标准。
(五)产品技术水平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市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市级及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第五条 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外合资企业,应提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证明材料。
(三)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版权证书、商标权证书等。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市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市级以上有资质的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获得科技奖励证明、科技成果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环保达标证明、获得国家或省、市级部门立项支持的证明、生产规模、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主要用户报告等有效证明。
第六条 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单位由区科技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经发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认定。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名单提出初步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形成正式《产品目录》,颁发“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
第八条 市科技局通过武汉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布《产品目录》。《产品目录》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型号、主要性能与配置、有效期、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九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
被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

第十条 在武汉市内自主开发生产的产品如被认定为国家、省自主创新产品,可直接列入《产品目录》。
第十一条 产品认定结果及参与产品认定工作的相关部门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科技局申述,市科技局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议,并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申请单位和参与认定工作的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的单位,取消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称号和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五年内不得再申报自主创新产品。

(二)参加产品认定的专业人员,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或在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记录其个人信用档案并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三)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或以权谋私造成认定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初由市科技局公布当年认定申请的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