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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武汉祺霖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作者:时间:2020-01-05

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武汉市的科技管理工作程序,提高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武汉市科技局的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估、评审、中期评估评价、结题验收及其他科技计划项目咨询活动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由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库的专家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政府的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的研究和拟订工作;为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评估、评审、中期评估评价、结题验收、绩效考核考评等事项。

第四条 市科技局委托武汉市科技信息中心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

第二章 条件和推选

第五条 专家库主要由武汉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亦可有针对性地聘请部分外地专家进入专家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三大类。

第六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2、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动态,对国家方针、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有较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3、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要求具有正高及以上技术职称;在企业工作的,要求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4、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院士年龄不限;

5、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评估、评奖、评标、咨询等工作;

6、在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 专家征集采取单位推荐和自荐两种。单位推荐和自荐应当填写《专家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从事专业工作的简历证明材料;

(二)学历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成果及工作成就证明材料;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三章 审查

第八条 建立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专家库建设、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第九条 各项目管理处室根据需要和入选条件,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专家入库后备人选。

第十条 由武汉市科技信息中心对专家库后备人选进行形式审查,报发展计划处审核。

第十一条 发展计划处提出符合条件的入库专家建议名单,提交专家管理委员会审议。专家管理委员会集中每半年审议一次,经审议通过的专家方能入库。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以身份证号码或有效证件号码作为用户名的唯一标识,个人信息与所在单位关联。

第十三条 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分层次、分类别、分领域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评审评估专家的组成,必须充分考虑专家的单位代表性和专业互补性,并遵循公正性、权威性、配置合理性、回避原则。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必须从市科技局专家库中产生。各项目管理处室根据科技项目管理的具体工作要求,提出专家遴选需求,在纪检监察室的监督下,按照随机遴选的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十六条 专家遴选随机抽取方式:

1、申请 依据评审项目的要求和条件,项目管理部门于项目评审会前三个工作日按学科分类提出专家遴选需求,设定遴选条件,向计划管理部门提交《专家遴选申请表》;

2、抽取 根据《专家遴选申请表》的条件,计划管理部门会同信息中心按照1:2的比例随机抽取专家,如遇专家数量不足,则按不足数量的1:2再次随机抽取;

3、归档 已确认落实的专家名单由信息中心负责归档备查。

第十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观点鲜明、实事求是的工作守则,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如应邀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技术评估活动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八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市科技局将在专家信誉栏中留下记录:

1、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与项目单位有重大利害关系,在接受评审评估邀请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3、泄漏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5、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影响工作进行;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在库专家信息每年进行信息采集,实行动态管理,对有不良记录、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专家调整出专家库。

第二十条 建立专家评价考核制度,专家的工作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评价考核专家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护项目申请者知识产权,除因评审和管理工作需要外,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报项目资料;评审专家不准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报项目资料内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准泄露参与项目评审专家的姓名、评审中发表意见的专家姓名和未经审批决定的评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的有关资料和评审记录,在评审结束后由项目评审组织管理者负责收回存档或销毁。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市科技局将视情况予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直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提出专家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获得参与咨询评价活动的劳务报酬,汇入专家个人银行卡;

3、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可以书面或电话方式提出请辞。

第二十六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评价;

2、对所提出的咨询评价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3、对所知悉的科技工作决策事项及资料有保密的义务,对参与咨询工作的项目、成果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外传、发表或转交他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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