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商标注册
  • ISO认证
  • 企业资质办理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通知公告
  • 联系我们
  • 人才支助
  • 技术转移
  • 帮助中心
  • 百科
  • 工业投资
  • 省预算申报
  • 超长期国债申报
  • 重点研发专项申报
  • 专精特新
  • 企业投资扩建补助
  • 技改申报
打造湖北科技咨询行业品牌!
Menu
  • 网站首页
  • 省预算申报
  • 超长期国债申报
  • 重点研发专项申报
  • 企业投资扩建补助
  • 技改申报
  • 联系我们

通知公告

  • 商标注册
  • ISO认证
  • 企业资质办理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通知公告
  • 联系我们
  • 人才支助
  • 技术转移
  • 帮助中心
  • 百科
  • 工业投资
  • 省预算申报
  • 超长期国债申报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武汉祺霖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武汉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作者:时间:2020-01-03

各有关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为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并规范补贴资金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武汉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22日武汉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实施办法(暂行)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4〕9号)文件精神,为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并规范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本实施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二、新能源汽车产品及其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销售的新能源汽车被纳入国家公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二)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的质保。(三)汽车生产企业应对示范运行的新能源汽车安装远程监控装置,对整车、动力电池、电机及其他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进行监控,采集、统计和分析运行数据。在本市建立维护保养和应急维修网点。(四)汽车生产企业应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市场指导价,以及可申请的中央和地方补贴资金金额。(五)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和产品,应向市科技局备案。三、单位和个人直接向本地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包括销售公司和4S店,下同)购买的非经营性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给予补贴,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单位向本地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购买的经营性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对经营性单位给予补贴。四、新能源汽车应在本市购买、开具购车发票、按国家规定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取得购车发票后3个月内在本市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五、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地方财政(省、市、区)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按国家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单位购买经营性新能源汽车开展业务,视其持续经营状况,地方购车补贴采取分期拨付方式。六、新能源汽车完成注册登记后,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凭新能源汽车购车发票、相关车辆购置税免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个人用户的身份证明或单位的有关证明(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按月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申请补贴资金。七、市科技局收到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提交的申请地方补贴资金相关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要求且材料齐全的,由市科技局核定补贴资金,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开设的账户。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市科技局以书面形式告知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八、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发放、实际销售价格等,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九、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对各自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新能源汽车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以及未按照扣除补贴金额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一经查实,视具体情况、情节轻重与责任主体给予追缴补贴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十、本实施方案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十一、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上一篇: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第二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市科技局关于征集技术转移服务成功项目的通知
扫一扫关注
Copyright © 武汉祺霖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道太子湖路266号创谷科技楼T-CCCG-2016 服务区域:包括武汉,宜昌,黄石,襄樊,荆州,黄冈,十堰,孝感,荆门,咸宁,随州,鄂州,神农架,恩施,仙桃,天门,潜江等 鄂ICP备2022011238号-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武汉iso认证公司
  • 852982537

  • 扫码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