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武汉祺霖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通知公告>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作者:时间:2020-01-03
各区科技局、东湖高新区科创局、武汉开发区经信局,各科技企业孵化器:
为加强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组建(含新建和扩建)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组建 组建科技企业孵化器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一)已成立专门的孵化器管理机构(独立法人单位);(二)孵化场地已建成:新建建筑以获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为准;(三)孵化器管理机构对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备案审查新(扩)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均需到市科技局备案,各区(开发区)实际孵化器数量和孵化场地面积以备案为准。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新建孵化器1、《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组建申报书》(一式3份)2、附件(一式1份,请按顺序装订成册) (1)所在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的组建批文;(2)孵化器管理机构营业执照;(3)孵化场地已建成的证明材料:《房产证》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其它可以证明孵化场地已建成的材料;(4)孵化器管理机构对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的证明材料:自有场地以房产证为准;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场地,以租赁协议为准;或其它可以证明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的材料。(二)扩建孵化器1、《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扩建备案表》(一式3份)2、附件(一式1份,请按顺序装订成册) (1)新增孵化场地已建成的证明材料:《房产证》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其它可以证明孵化场地已建成的材料;(2)孵化器管理机构对新增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的证明材料:自有场地以房产证为准;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场地,以租赁协议为准;或其它可以证明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的材料。请各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建孵化器,并做好新增孵化场地面积的审查工作。 2013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