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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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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实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作者:时间:2020-01-02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根据《省科技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等问题的通知》(鄂科技发计〔2011〕23号)精神,更好地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决定对我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启用《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系统”,网址:www.whtm.org),实行信息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需要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次年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将研究开发项目信息按照系统要求录入,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优惠备案。二、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备案或后续审查时,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通过系统通知企业到市科技局进行项目鉴定。三、企业从系统中获得研究开发项目需要进行项目鉴定的通知后,依照(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的规定,到市科技局(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依照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流程(附件1)申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鉴定完成后,申报单位持市科技局出具并加盖鉴定专用章的《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附件2)及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四、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加强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之间沟通与协调,进一步完善该系统功能,强化管理和服务。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科技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流程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包括以下事项:(一)鉴定申报项目是否属于符合条件(国税发〔2008〕116号第三条)的研究开发活动;(二)鉴定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范围;(三)出具鉴定意见,并加盖“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专用章”。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遵循“减程序、减时限、零费用”的服务宗旨,采用集中办理和常年办理相结合,零收费。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集中鉴定工作完成时间为每年的5月31日。常年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12月31日,鉴定工作完成时间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三、企业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请提交如下材料:(一)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二)自主研究开发项目需提交:自主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需提交:与受托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承担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需提交: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和合同书(任务书)。(三)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四)其它:如有专利证书、技术查新报告、化验(检测、测试)报告、验收报告、成果获奖证书等其他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请提供复印件。企业在系统中获得提交纸质材料的通知后,将以上材料一式一份,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交至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汉口发展大道164号武汉科技大厦九楼,电话:65692194)。企业申报材料中有复印件的,在递交材料时需提供材料原件供查验(材料原件当场查验,验毕后退回)。四、市科技局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交证明材料或参加答辩,也可视情况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现场查验。附件2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
项目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企业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计划项目总金额 万元
研究开发项目所属技术领域 □电子信息 □生物医药 □航空航天 □新能源及节能 □新材料 □先进制造 □现代农业 □高技术服务□资源与环境 □其它
项目开发形式 □新产品 □新技术 □新工艺 □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申请鉴定理由 本研究开发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第 类第( )条第 款第( )项 (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第 类第 条第 项 )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对我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有推动作用。
承诺:以上数据及报送的附件材料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本单位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企业负责人(签名): 申报单位(盖章):
(以上内容由申报单位填写)
市 科 技 局 鉴 定 意 见 经鉴定,该研究开发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第 类第( )条第 款第( )项 (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第 类第 条第 项 )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对我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 (有或没有)推动作用。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由税务部门进行核实。 或:经鉴定,该项目不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三条(或第四条)的规定。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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