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武汉祺霖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通知公告>关于做好东湖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摸底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的《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等文件精神,落实省科技厅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和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工作的责任落实的相关要求,先组织对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六)符合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相关要求
企业可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2017年8月25日(星期五)前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子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的网上填报工作,链接请见附件一、二。
三、联系人
东湖高新区科创局: 朱宏宇 67880143
附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子表一、二、三)
2、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子表四、五、六、七、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