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报税
当前位置: 武汉祺霖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记账报税>成都医疗保险有关社保缴纳关系转移接续后长期性照护商业保险工资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后长期照护保险待遇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医疗保险发〔2021〕38号)的政策措施
一、拟定环境
做为全国各地第一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成都市于2017年7月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优先示范点,2020年7月运行推进长期性照护社会保险制度示范点。自2021年1月起,成年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列入制度保障范畴。在推进示范点运作中,因为学生就业、征收土地农转非等缘故,本市参保人员存有社保缴纳真实身份变换的情况。
为健全本市长期性照护社会保险制度,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社保缴纳关系转移接续后长期性照护商业保险工资待遇合理对接,我区带头制订《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后长期照护保险待遇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医疗保险发〔2021〕38号)。

二、具体内容
《通知》一共有三条內容,依据本市具体情况,对本市城区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长期性照护商业保险工资待遇的相关状况做出了明文规定。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享有长期性照护商业保险工资待遇期内,中止或停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3个月(含)内接续参与本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停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下月起,按城镇居民长期性照护保险政策要求享有工资待遇。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享有长期性照护商业保险工资待遇期内,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本年度完毕后3个月(含)内以统账融合方法接续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从接续社保缴纳本月起,按城乡居民长期性照护保险政策要求享有工资待遇。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享有长期性照护商业保险工资待遇期内,因征收土地农转非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统筹医保工资待遇起效之月起,按城乡居民长期性照护保险政策要求享有工资待遇。
讲解组织: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讲解人:甘昕卉
联系方式:61881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