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报税
当前位置: 武汉祺霖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记账报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
1、企业和个人在2021/1/1-2021/3/31期间,通过公益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等,捐赠用于新冠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仍可在应税所得中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在2021/1/1-2021/3/31期间,直接向疫情防治医院捐赠用于新冠疫情的物品,仍可在应税所得中全额扣除。
3、单位和个体户在2021/1/1-2021/3/31期间,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组织和县级政府及部门等,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医院,无偿捐赠用于新冠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下一篇:「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