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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19期)
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咸菜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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